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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中辩护人的作用_念斌案刑事诉讼程序分析
tamoadmin 2024-07-06 人已围观
简介1.21年前被控“杀妻灭子”,下个月出狱的他,迎来重审2.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对死刑进行程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在于为死刑的适用增设最后一个把关口,从而能够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数量。但是死刑复核程序自产生以来因为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缺失,律师辩护的虚化使被追
1.21年前被控“杀妻灭子”,下个月出狱的他,迎来重审
2.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对死刑进行程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在于为死刑的适用增设最后一个把关口,从而能够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数量。但是死刑复核程序自产生以来因为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缺失,律师辩护的虚化使被追诉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无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可以说律师辩护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能否实现其应有的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也做了一些修改,表现出了诉讼化的倾向,但是对于律师辩护的保障却只提及了一下,没有做过多的说明,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保障是我们未来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确立强制辩护制度。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评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0条在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状况是令人堪忧的,不仅在于律师的职业水平,更在于死刑复核程序过于封闭,偏向行政化,将律师拒之门外。其实之前,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律师在此时是不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才逐渐允许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240条规定: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的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条系新增的规定,强化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方参与和检查监督,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倾向,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不容否认的是,该条规定显然过于原则,模糊,其实并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细细分析,就会发现该规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仅仅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没有规定辩护律师该如何提出辩护意见,即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提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不要为被判刑人指定辩护是一个亟待引起关注的问题。在这次修法之前,辩护律师基本上没有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空间。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书面审核程序,或者说,书面的行政审查程序。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法院法官都会亲自讯问被判刑人,听取其本人对于判处死刑的意见。在个别案件中,如果被判刑人的辩护律师有办法,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也会接受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但总体而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参与缺乏必要地制度保障和程序机制。因此,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尽管刑诉法规定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仅限于第一审、第二审。至于死刑复核程序,则不适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该项规定,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因此,在此制度框架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死刑复核案件中一律不指定(辩护)的习惯做法。换句话说,既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即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那么,对于那些因贫穷而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判刑人,又有什么理由拒绝适用第34条“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规定呢?我们的态度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应当根据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指定辩护。理由有二:第一,第34条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规定,属于法定应当指定辩护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一项总则性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将直接关系着被告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排除在外。第二,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是确保死刑复核程序公正外观的客观需要。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即,从纯粹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审查、复核程序,通过引入控辩双方的力量和意见,初步实现了诉讼化改造。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化改造尽管不一定表现为开庭的方式、不一定采取控辩审三方集中在场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就制度设计而言,第240条已经为控辩双方介入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契机。因此,既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就产生了一个最基本的制度公正问题: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怎么办?是听之任之,还是根据死刑属于强制辩护的案件范围而为其制定辩护呢?很显然,如果坚持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制定辩护的旧习,那么,第240条的规定将会变成一个“有钱人条款”。即,谁有钱请得起辩护律师,谁就有机会透过辩护律师的参与向最高人民法院陈述更具法律水准的意见。然而,刑事法律援助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为刑事案件的辩护活动确立一个最基本的保障:不管你穷还富,你都可以享受到一个最基本的待遇。在关乎个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我们更应当坚守并维持这种最基本的公正性。因此,我个人认为,随着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彻底放弃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指定辩护的错误观念,为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服务。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之所以如此,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强调:第一,死刑复核案件不仅仅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个人生死的特殊案件类型,在当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一定公共政策形成的作用。这一点在吴英案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公共政策不仅仅是法律政策、死刑政策,甚至还会牵扯到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些宏观经济决策与走向等问题。在吴英案中,就存在着一个国家如何对待民间借贷现象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政策问题。像这样的案件,没有律师的参与是不行的。在此之前,我特别跟泽涛兄沟通,希望他能集中谈谈美国法庭之友制度。在涉及公共政策形成时,个案已经不单单事关个人利益,而是牵扯到更多人的利益。大家回想一下吴英案,前前后后组织了多少次有关吴英案的研讨会,而且,参与者不仅仅是法律界的专家,还有经济学界的精英、江浙一带的商人。因为吴英案不仅仅关乎吴英个人的生死,还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走向等社会问题。其实,即使不谈吴英案,其他死刑案件中还同样涉及到死刑政策的形成与选择。例如,去年发生的夏俊峰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这些案件都已经不再是仅仅关乎个人的生死,而是代表着国家对待这种类型死刑案件将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在这些案件中,可能直接牵扯到公共政策形成。而公共政策的形成,仅仅靠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还按照传统的审核书面材料、讯问被告人,然后说“人是你杀的,没问题”、“我也讯问你了,你自己也供认不讳”,是无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的。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而是牵扯到公共政策的形成。这是第一个理由,死刑复核程序因可能涉及公共政策问题,必须形成一种良性的程序参与机制。第二,就个案而言,即使只谈被判刑人的生死问题,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也非常复杂。近几年我相对多地了解了张燕生律师办理的念斌案。这是一起发生在福建某地的案件。就个人感受而言,这个案件的控诉证据存在很多疑点,甚至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但是,即使这样漏洞百出的案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办法从证据上和逻辑上把这些疑点揭示出来。现在因为专业律师的参与,念斌终于保了一条命。可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像念斌案这样,除非有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否则,将会在强大的控方逻辑下,成为一个自圆其说、看似没有任何漏洞的“铁案”呢?因此,即使抛开公共政策问题,仅就个案生死问题而言,单靠讯问被判刑人也不一定能够发现案件的真正疑点。在此意义上,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必须强化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三,法律解释的问题。在死刑案件中,同样会遇到刑法条文的合理解释问题,而这种解释肯定超出了被判刑人的能力。总之,我的基本观点是:传统的死刑复核程序观念认为,只要能够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就能够保证作出一个正确的死刑判决。但是,如果把视野放到公共政策的形成、放到法律的专业化、放到证据分析等问题时,这样一种内部审核方式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死刑复核程序需要引入律师的力量,而引入律师的力量就必须有一种制度来保障贫穷者也同样能够得到最基本的法律服务。我个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发展必然牵连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是会委托律师的,律师在庭审中,就是被委托人,帮助当事人进行陈诉,辩论,使得最后的结果能够尽最大的程度有利于当事人。法官也会根据律师的陈述,给予一定的判断,但是死刑复核,法官一般都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诉。
21年前被控“杀妻灭子”,下个月出狱的他,迎来重审
刑事再审程序是为救济生效裁判而设置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刑事再审程序救济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因而各国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构建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从维护判决既判力或者双重危险原则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基本延续了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猫认为,在16年的运行过程中,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呈现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其纳入修改范围,以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作了简要修正。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李玉前和妻子的合照
31岁那年,李玉前被控“杀妻灭子”。如今已经53岁、下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他,再一次站在了审判庭上。这起离奇的命案迎来重审。
2001年,贵州六盘水市发生一起极端凶案,一对母子被分尸抛尸。死者正是李玉前的妻子及3岁半的儿子,他被认为是嫌疑人。据当时检方指控,李玉前因对妻子不满,找来婚外情人孟某红,共同犯下此案。
因被认为犯故意罪,李玉前先是被判处死刑,但该判决被贵州高院发回重审。随后,他被改判死缓。孟某红则因犯包庇罪,获有期徒刑八年。贵州高院也认可了这一判决。
但入狱的这些年,李玉前坚称其遭到刑讯逼供。他的家人也一直为他申诉。他的岳母一度认为李玉前就是女儿、外孙的凶手,但与案件几名证人交谈之后,她也认为女婿没有。
2022年11月23日,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辩称遭到刑讯逼供
李玉前出生于1969年,案发时是六盘水水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01年3月21日下午,他向警方报案称,其妻儿在3月19日晚失踪。
李玉前与妻子谢某明相识于校园,双方在1997年登记结婚。然而婚前,他曾与厂内女工孟某红保持两性关系,且持续到了婚后。
当年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显示,2001年初左右,谢某明发现李玉前在外有女人后,对李产生不信任,夫妻关系恶化。同时谢某明也因此事与孟某红发生纠纷,孟某红也曾逼李离婚,与她结婚。
李玉前和妻儿在弘福寺游玩时的合影
法院称,该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李玉前回到家后,见谢某明对其不理睬,平时的怨恨转为恶念,冲到床上将妻子杀死。由于谢的挣扎惊醒了3岁半的儿子李某昊,因惧怕孩子的哭声惊动邻居,李玉前又用枕巾捂住李某昊的口鼻,直到儿子没有哭声后才松手。
为掩盖罪行,李玉前找来孟某红,在其家中卧室将谢某明的尸体肢解成六部分,连同李某昊的尸体分装在编织袋内。随后,由孟某红分两次用方形背篓将二人的遗体运至炼铁二号高炉焚毁。
期间,几名目击者曾看见一个女人背着一个方形的物品进了炼铁女单身楼304室。经贵州省公安厅鉴定,在李玉前家及304室的血痕均为谢某明所留。在李玉前家卧室提取到的两枚血指纹系孟某红所留。
2001年9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李玉前因犯故意,判处死刑。同年11月,贵州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03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李玉前仍被认为犯故意罪,但改判死缓。孟某红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该判决书,被告人李玉前在侦查阶段有9次有罪供述,其供述了谢某明母子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孟某红在侦查阶段亦有7次有罪供述,其供述了和李玉前分尸并抛尸的基本事实。庭审中,李玉前坚称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的,孟某红才是真正的凶手。孟某红则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
贵州高院于2004年10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入狱后,李玉前持续在申诉。他的哥哥李玉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为不愿意签认罪书,早年李玉前一直得不到减刑。
21年后重审
在家属的不断申诉下,2016年5月,贵州高院决定对李玉前犯故意罪申诉一案立案再审。2020年9月,贵州高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贵州高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高院审理该案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李玉前的岳母、李玉前均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审被告人孟某红因下落不明未到庭。
2020年9月,被害人谢初明的母亲张林合赶来参加李玉前案再审
李玉山为弟弟奔波了二十多年,他说在一审开庭过后就坚信弟弟不是凶手。他举例称,比如那把“凶器”菜刀,没有缺口也提取不到血液组织,作案时间也不明。此外,李玉前的岳父岳母也多次为他喊冤。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地研究该案的证据材料,去贵阳、六盘水等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实地走访工作,而且去监狱会见了李玉前。”在李玉前的辩护人周兆成看来,说李玉前是21年前“杀妻灭子”的“真凶”的确“疑点重重”。
他表示,现有证据显示,李玉前没有作案动机,也没有、分尸的时间,原审判决中认定李玉前“杀妻灭子”,仅有李玉前和孟某红的口供,欠缺客观证据。他将为李玉前作无罪辩护。
2022年11月23日,因疫情原因,该案在贵阳花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预计将持续三天。
孟某红被找到
周兆成介绍,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开庭前,法院将早已下落不明的原审被告人孟某红找到,21年后再次通知到庭。
此外,法院同意辩护人提出要求当年李玉前案的办案警官到庭接受法庭的调查,并且同意辩护人的申请,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让曾经参与聂树斌案、陈满案、念斌案的知名法医胡志强出庭发表意见。
据周兆成介绍,11月23日的庭审充分地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也保障了李玉前的诉讼权利。李玉前及孟某红均出庭。面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问询,孟某红多回答不记得或不清楚。当天上午,他重点就李玉前案发当年3月19日和20日的活动轨迹和时间进行询问。
“所有证据都显示他没有犯罪的时间和动机”,李玉山说。
在犯罪时间的问题上,炼铁厂的工人龚定军及妻子周慧是本案中有利于李玉前的重要证人。事发当晚,他们在李玉前家玩耍。中途,李玉前叫上了龚定军出去吃宵夜。随后,周慧先行回家,她离开时,谢某明正给孩子洗脚,准备上床睡觉,时间是晚上10点半。
约半小时后,龚定军去李家接周慧回家,敲了门却反常地没人应答。他又到楼下用公用电话打李玉前家的座机,也无人接听,时间大约在晚上11点。
李玉前并没有和龚定军同行回家,他和其他两个朋友去了当地的水城客车站大光明旅社。从旅社的工作人员和其朋友的反馈来看,他是在次日凌晨的2时许离开的。
“希望他能当庭无罪释放”,李玉山向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对此次庭审的期待。过去,他几乎每个月都会到监狱看望弟弟,但在疫情之后就停止了。李玉前的岳父早几年已经去世了,他的岳母则身患重病,行动不便,“只能等结果出来之后,我们再去向她汇报一下”。
如今,距案发已有21年,经过多次减刑,再有一个月,李玉前也将刑满出狱。
作者:陈威敬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
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过程。
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
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供认不讳。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
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
据念斌对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
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大麻”就是大麻,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
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
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念斌参考资料:
中国网-揭念斌案翻案细节:视频被剪接等3疑点助翻案